為檢視本府各一級機關(構)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業務狀況,性別平等辦公室自105年起每2年辦理1次性別平等工作獎勵計畫,評審前2年之性平工作成果,其中獎勵類別分為團體獎及特別獎:
◆團體獎:考量本府各一級機關(構)運作其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應用性別主流化工具及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策略及具體措施之綜合性獎項。
◆特別獎: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政策、措施或計畫,具有創新或創意性、故事性或積極性者,以「案件」為單位參加評審,不限申請案件數。
因行政院於114年修正中央性平輔導獎勵計畫相關期程,為避免重複作業,原訂115年辦理評審作業調整至116年,因此本期獎勵計畫以114至115年成果為主要評審期間,並將113年具優良成果者則納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