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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8-01-2003

名  稱: 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4年7月2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038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至三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遴聘,其餘委員由社

     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勞動局局長。

     (六)警察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法務局局長。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九至十二人。

     (十三)專家學者七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委員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

     派)之;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一任,續聘(派

     )委員人數以不低於原聘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女

     性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性別平等、女性政策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性別平等及女性政策。

     (三)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

     (五)提供性別平等及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

     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之委

     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由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提報至本

             會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府聘任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聘任後發

     現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本會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

     意書,本府得予解聘。

     本府派任之各機關委員如有增進性別平等意識之必要,由臺北市性別

     平等辦公室安排六小時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執行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七、本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分工小組會議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分工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其組織由本

     會決議設立之。

     本會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兼辦之;各置分工小組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各置分工小組

     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八、本會委員於分工小組或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

     ,且應於會議三日前提出,經分工小組或專案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

     得於本會提出。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辦理,必要時應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及其他業務權責相關局處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